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民初559号
原告:***,男,彝族,1963年10月9日生。
原告:***,女,汉族,1967年2月19日。
原告:卢克训,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
被告: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千敏,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聂开明,男,1968年9月12日生。
被告:贵州黔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朱宇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克训、***与被告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聂开明、贵州黔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克训、***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克训、***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克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克训、***负担。
审判员  马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