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652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宗娅,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大关镇政府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3372883976。
法定代表人:顾千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澄,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秀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艺铭
书 记 员 刘 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