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43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邮政局退休职工,现住哈尔滨市松**。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松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申佩环,公司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吕英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松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江浩,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黑龙江省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鸿公司)、哈尔滨市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农机公司、北鸿公司和泰禾公司多收取的购房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二审法院认定房屋价款超过***已付购房款是错误的。***向农机公司、北鸿公司和泰禾公司支付购房款现金67,498元,加上哈尔滨市邮政局补贴的75,024元,共计142,522元。但泰禾公司出具的收据的数额为127,481元,因此多支付的15,041元即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二、农机公司、北鸿公司和泰禾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二审法院认定农机公司、北鸿公司和泰禾公司未超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期限,逾期办证违约金不成立错误。***于2005年购买并入住案涉房屋,2006年1月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交纳物业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就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案涉房屋在2017年11月20日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农机公司、北鸿公司和泰禾公司应承担未及时办理产权证书所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农机公司、北鸿公司和泰禾公司是否存在不当得利问题。2005年5月25日,***作为哈尔滨市邮政局退休职工取得哈尔滨市邮政局分房委员会出具的编号为236的江北绿水居住小区选房单,该选房单载明案涉房屋总价款142,522元,***购买案涉房产总计个人交纳66,857元,根据哈尔滨市邮政局(2004)5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初步定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黑龙江省邮政局每平方米基准补贴600元,北鸿公司每平方米减免200元,职工在标准面积内每平方米承担600元。案涉房屋当时购买的性质为以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名义,符合条件的职工可购买,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泰禾公司出具的收据数额为127,481元,且泰禾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与***签订的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7-1-0358)约定的价款为127,481元。***交纳的房款未超过哈尔滨市邮政局(2004)5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的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7-1-0358)的约定。***主张农机公司和北鸿公司多收取购房款15,041元无证据支持,故原审判决认定农机公司、北鸿公司和泰禾公司不存在不当得利并无不当。关于农机公司、北鸿公司和泰禾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办理房产证问题。案涉房屋2005年交易时以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名义,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可购买,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在政府协调下2017年转变为商品房性质,并于2017年10月10日泰禾公司与***签订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7-1-0358),泰禾公司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并不存在逾期办理房产证问题。因此***主张预期办证违约金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秀华
审 判 员 隋国权
审 判 员 赵 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