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7某某、某某等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917号

原告:***,女,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陈二标,男,198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绿洲东路花样生活广场4幢150室。

法定代表人:范昆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永平,男,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陈二标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永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二标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确属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二标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丁 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