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坤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大汉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5176号
原告:山东坤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68号名泉春晓C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大汉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大汉峪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山东坤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大汉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坤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坤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