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蹇晓勇,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邱营,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31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846.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