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589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刚,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17号7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74616765。
法定代表人:邱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陶知春
书记员毛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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