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5358号
原告:**建,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刚,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17号7楼8号。
法定代表人:邱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全军,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与被告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9648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止利息1224元(以896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从2020年12月8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的工作人员王小蓉,在王小蓉的安排下,原告在被告承建的项目中负责劳务工作,现项目已经完工,原告将结算劳务费汇总发给王小蓉予以确认,王小蓉并没有提出异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劳务费支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与案外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大渡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烟草大渡口分公司)签订《经营业务用房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施工合同》,承包中国烟草大渡口分公司经营业务用房安全隐患整改项目(下面简称为“案涉项目”)。被告陈述其在承包案涉项目后,将劳务分包给王小蓉提供的案外人四川中宏信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小蓉不是其工作人员,系四川中宏信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涉项目劳务分包的现场负责人,原告在王小蓉负责的四川中宏信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案涉项目招用的劳务班组工作。原告陈述,与其对接的是王小蓉,是王小蓉找其承包水电安装劳务,其下面招聘有工人,其主张的金额包括其他工人工资,之后还需与工人结算支付工资。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证据,虽然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本院,但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且案涉项目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阎素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胥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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