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执异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5月2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坊子区北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孟庆海,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潍坊市坊子区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潍坊市坊子区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的工商登记材料、注册资金、增加注册资金等相关材料。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系潍坊市坊子区建筑工程管理处1994年9月11日出资组建,注册资金35万元,于2004年第三人又增资15万元,增资到位。2005年3月30日,潍坊市坊子区建筑工程管理处再向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资550万元,将注册资金增加到600万元,该550万元资金于2005年3月30日由潍坊市坊子区建筑工程管理处开设在潍坊银行的1100××××2028账户转入被执行人开设在潍坊银行的1100××××5980账户。当日验资完成后,潍坊市坊子区建筑工程管理处于2005年4月4日、4月6日分别将其中的330万元和105万元共计435万元以支票转回到自己的账户中。本院认为,该转移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抽逃注册资金。本院又查明:根据中共潍坊市坊子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坊编【2019】2号文件第二条第15项: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建筑工程管理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后,整合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建筑工程管理处的公益服务职能,组建区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被注销,被合并后新成立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潍坊市坊子区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潍坊市坊子区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潍坊市坊子区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在抽逃注册资金435万元范围内履行(2019)鲁0704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若对本裁定书不服,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滕书波

审判员  殷庆伟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