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

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367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孟庆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梅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鲁民申11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民终2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刘兴军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执行员  季运增
书记员  秦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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