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

***、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16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坊子区北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孟庆海,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以(2020)鲁0704执16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在潍坊新方置业有限公司的未支付工程款180000元。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在潍坊新方置业有限公司的未支付工程款18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庆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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