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锦道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小区9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庆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坊子区北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锦道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网银、证券、保险、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全面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04执182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浚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