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2849号
原告:新昌县八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EHM82),住所地新昌县儒岙镇圳塍村(圳塍学校)。
法定代表人:章焰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正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572602D),住浙江省杭州市杨公堤23号丁家山8号楼02室。
法定代表人:郝东,执行董事。
原告新昌县八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新昌县八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按口头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实体问题已得以解决,原告因此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八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9元,减半收取计1099.5元,由原告新昌县八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陈永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