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昌县刘见初建材商行与浙江正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4758号之一

原告:新昌县***建材商行,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飞凤村**。

经营者:***,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勇,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杨公堤**丁家山**楼

法定代表人:郝东。

原告新昌县***建材商行诉被告浙江正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新昌县***建材商行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新昌县***建材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1元,减半收取计4020.5元,财产保全费2767元,合计诉讼费6787.5元,由原告新昌县***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张月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