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4758号之一
原告:新昌县***建材商行,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飞凤村**。
经营者:***,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勇,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杨公堤**丁家山**楼
法定代表人:郝东。
原告新昌县***建材商行诉被告浙江正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新昌县***建材商行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新昌县***建材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1元,减半收取计4020.5元,财产保全费2767元,合计诉讼费6787.5元,由原告新昌县***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张月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