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687号之一
原告:中桥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江西省万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孙度街道新安社区月湖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16531341K。
法定代表人:周丽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必想,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301944。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涵英,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68048。
被告:***,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江西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阳关新城小区2号楼9号门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164444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勇,江西贝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8200510370556。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受理原告中桥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原告的申请作出(2020)赣0981民初687号民事保全裁定书,对被告***、江西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现被告***、江西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还款责任,故原告中桥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江西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冻结措施。
审 判 长 胡亚群
人民陪审员 吕艳群
人民陪审员 鄢艳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