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4民初1696号
原告: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第三人:***,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之妻),1979年11月13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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