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4民初1696号
原告: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第三人:***,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之妻),1979年11月13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