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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力启桥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21民初1914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力启桥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武汉亿胜科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文武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京珠、随岳管理处桥梁养护专项工程项目部。住所地:。住所地:随县厉山镇星炬社区v>
负责人:刘大忠。
原告***与被告***、湖北力启桥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京珠、随岳管理处桥梁养护专项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湖北力启桥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京珠、随岳管理处桥梁养护专项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理由属实,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京珠、随岳管理处桥梁养护专项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莹莹
书记员张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