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010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功南六街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2854930J。
法定代表人:胡英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杏媚,广东古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熳,广东古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华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06254043。
法定代表人:杨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帅,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樟,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建水务综合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解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4G18578720W。
负责人:苏浩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名成,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广东华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为查明事实,本院依职权追加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建水务综合事务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华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建水务综合事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华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建水务综合事务中心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华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建水务综合事务中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育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敏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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