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美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美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钰坤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3民初3780号
原告:临沂美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钰坤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美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钰坤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美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山东钰坤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不明确,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因此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告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美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元,退还原告临沂美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解晓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