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96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明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2163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海明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上海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多处,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XXXXXXXXXXXX账户余额467,087.90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除此之外,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019年11月25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顾红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