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明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10895号
原告:上海明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399号第二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957607778。
法定代表人:祝项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平,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居委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明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青岛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1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青岛宝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承峰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纪仁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