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6)粤0115执1800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5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玉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智慧,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俏,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温亮兰。

关于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94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54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3日止,以5694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因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经权利人广东重仪机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914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注册经营地的财产状况,该法院复函现立案执行该公司的案件有十几起均未执行,执行标的为1531639元,该法院反馈信息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公司及×1公司有工程质保金约3万元未收取,按照合同约定质保金到2017年2月期满,如到期质保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该款项退还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述应收未收工程款。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5执18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伟军

审判员  黄志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马伟坚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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