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28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路***号巨大创意产业园**栋104A。
法定代表人:陈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93年9月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9年6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一审第三人:何先桥,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何先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7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与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将本色酒吧部分舞台施工的搬运杂工工作分包给何先桥,何先桥聘请了**帮忙做事,**与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实际的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对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分包的证据不予认定,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与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受单位管理、不用打卡签到、不用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特征,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劳务人员劳务时间及交通、餐费明细表是伪造,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事由,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为证明**与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工卡、工作临时出入证、工资记录本、劳务人员劳务时间及交通餐费明细表、劳务报酬签收确认单、**家属前往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领取**工资的视频光盘等证据,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在工作期间受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工黎井林的监督并由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放工资等情况,可以证实**受聘于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和指派,为该公司的业务进行劳动,并由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由此**与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与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且已充分阐释具体理由,本院予以确认。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其是将本色酒吧项目的搬运杂工工作分包给何先桥,何先桥临时雇佣的**,并在二审提交了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何先桥签订的劳务合同、结算单、劳务承包合同等证据。上述证据作为对本案事实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仲裁及一审阶段均未提交,且在一审庭审中经法庭询问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否与何先桥签订分包协议,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公司没有找到分包协议,其在本案二审中提交上述证据,不仅与常理不合,也与其一审陈述不尽相符;***已是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正式员工,与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上述文件均为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之间签署,***等亦不予认可,故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正确。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事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格睿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