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81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智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81执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吉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