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龙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终8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智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秀敏,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圆圆,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龙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张书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秋丽,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佳,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龙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秦 宇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