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南路支行、郑州馨姿化妆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财保2296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南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与航海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京莎鞋业大世界临街一楼。
代表人余淑静。
被申请人郑州馨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69号楼付1号。
法定代表人崔艳玲。
被申请人崔艳玲,女,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刘杰,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蔡智解,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费先梅,女,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2幢9层39号。
法定代表人蔡智解。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南路支行诉被申请人郑州馨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崔艳玲、刘杰、蔡智解、费先梅、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7718.0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馨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崔艳玲、刘杰、蔡智解、费先梅、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7718.03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春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