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5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悲欢路与东一环路交叉口向西三十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2幢9层39号
法定代表人:蔡智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5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张 琳
审判员 于保林
审判员 金 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