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河南双鑫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河南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恢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96号楼16层118号。
法定代表人:段晓旭,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新房河南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2幢9层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J5T49N。
法定代表人:刘镇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2幢9层39号。
法定代表人:蔡智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2栋18层。
法定代表人:张子山,董事长。
河南双馨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新房河南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2019)郑仲裁字第07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双馨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首执案件案号(2020)豫01执506号。因中新房河南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2020)豫01执异485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中新房河南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分别在24500万元、25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新房河南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163364.8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前述期限)。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磊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