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81民初1659号
原告: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北环路与东一环路交叉口西三十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9210823907。
被告: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2幢9层39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先梅,系被告法务部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昌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双方就2018年6月25日和解协议所涉及的案件纠纷不再提出任何经济纠纷,并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南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蕾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