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833号
原告:新疆***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9号新疆北方钢铁物流园5号楼5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杰,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优目格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1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优目格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雨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雨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雨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尚 晓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