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2281号
原告:哈尔滨华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源街76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政,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坤,黑龙江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爽,黑龙江科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江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许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冉,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2号楼。现经营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17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莉,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华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江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
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哈尔滨华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华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华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7.46元,减半收取4403.73元,由哈尔滨华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福滨
人民陪审员  赵显云
人民陪审员  孙俊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福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