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万保金融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空余房地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与宁波新万保金融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2964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空余房地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南山路146号。
负责人王进。
委托代理人汪政、吴紫轩,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新万保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谷中路(东)9号(鄞州投资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仁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空余房地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诉被告宁波新万保金金融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空余房地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空余房地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广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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