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4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华苑综合服务处,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曙光路。
负责人:杨永志,职务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泽成,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河北省河间市。
一审第三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德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石化路南侧、林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海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华苑综合服务处(以下简称华苑综合服务处)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德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5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华苑综合服务处申请再审称,一、***在二审当庭出具的“北京城城交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8月27日《证明》”纯属***虚构、伪造。二、二审法院以被申请人***提交的“验收审批单”认定申请人应给付***质量保证金是认定事实错误。该审批单真实名称是《质量保证金返还审批单》,从该审批单来看,施工主体是德诚公司,其享有质量保证金返还的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不是施工主体,无权主张质量保证金返还。三、二审法院以***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作为证据,确认申请人应付***质保金,是认定事实错误。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承揽案涉工程的合同基础事实,却向申请人索要防水工程质保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苑综合服务处起诉德诚公司返还质保金186470元一案,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8)冀0984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华苑综合服务处在该案起诉状中诉称:“……后增加房屋防水,工程由刘胜利、***施工,……2015年10月21日,我单位将应付给***的防水工程质保金186470元汇入到被告公司账户。我单位发现后及时和被告沟通,被告同意由其直接支付给***,但要收取10%管理费。……今年春节后,***找到我单位说被告违背承诺,至今没有给付这笔质保金,并说被告答应退回我单位,由我单位给***支付。故此,请求被告返还给我单位汇入该单位的***的质保金186470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还认定华苑综合服务处汇入德诚公司的186470元系华苑综合服务处欠付德诚公司的工程款,并非质保金。华苑综合服务处该诉讼的起诉状中自认***系防水工程施工人以及应付给***防水工程质保金186470元。已经生效的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4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华苑综合服务处扣除***44#-48#号楼楼顶改造工程质保金13530元的事实。以上起诉状和判决能够证明华苑综合服务处尚欠***质保金186470元的事实。故二审判决华苑综合服务处向***支付186470元质保金并无不妥。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华苑综合服务处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华苑综合服务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普
审判员 邢荣允
审判员 王彦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