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224民初102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昌图县。
被告:沈阳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柳河沟镇柳河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诉被告***、沈阳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阳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