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24民初234号
原告:沈阳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库县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住所地法库县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沈阳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库县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沈阳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24.00元,减半收取8,962.00元,由原告沈阳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邸俊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