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

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2921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MarceloFIORANELLI,XI。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巴彦**嘎查。
法定代表人**。
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商初字第167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阿拉善盟空天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