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

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73611J。

法定代表人:阎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晶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瑶,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台湾农民创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69735085-1。

法定代表人:张培林。

本院立案执行的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马鞍山市××县,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国院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贸仲裁字第0751号裁决书,现指定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行。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