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

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阎金平。
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映霞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曦。
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72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72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