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

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5588号
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阎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纬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映霞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曦。
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该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机动车、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10月26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本案立案前,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大量执行案件,部分已执行完毕,部分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办理上述一系列案件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大部分财产处置,尚余部分电子设备因拍卖、变卖流拍未处置。
还查明,本案行为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72号裁决书退还的设备,本院立案前被执行人已经退还。
2021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情况,并告知未处置的电子设备因客观原因难以拍卖、变卖成交,建议其暂不启动处置程序,以免造成评估费损失,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暂不要求处置并保留要求处置的权利。本院还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25日,本案应执行的金钱标的为欠款2722765.75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8日算至欠款还清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13347元、律师费50000元、仲裁费72756元、执行费29627.6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唐昌新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