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7执异1号
异议人蔚县涌泉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蔚县涌泉庄乡涌泉庄村。
法定代表人甄飞,该乡乡长。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诚艺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财神庙街商业区C-028。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蔚县涌泉庄乡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蔚县涌泉庄乡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献恒,该村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诚艺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艺公司)与被执行人蔚县涌泉庄乡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辛庄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蔚县涌泉庄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涌泉庄乡政府)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涌泉庄乡政府称,一、全乡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没有核算,各村分配多少没有确定;二、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20%归集体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法院在没有核实资金性质的情况下划拨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法院强制划拨属于村民个人的征地补偿款,已引发村民上访等矛盾;四、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进行招投标,属于无效合同,蔚县人民法院在没有审查合同效力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是违法的,该调解协议无效。综上,请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执行(2016)冀07执231号执行案件,暂缓将已扣划资金给付原告诚艺公司并返还给案外人。
本院查明,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诚艺公司诉辛庄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蔚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辛庄村村委会所欠原告诚艺公司工程款2440916元及其他费用23064元共计2463980元等。
2015年11月26日,诚艺公司申请蔚县人民法院保全辛庄村村委会账户存款2475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价款。2016年1月26日,蔚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诚艺公司与辛庄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冀0726执3-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辛庄村村委会存款2504184元(案款2463980元,案件受理费13164元,执行费27040元)。2016年5月23日,张家口银行蔚县支行将被执行人辛庄村村委35×××15账户内的存款18万元扣划至蔚县人民法院账户。2016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诚艺公司从蔚县人民法院领取了18万元执行款。
2016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6)张法执指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本院继续执行诚艺公司与辛庄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诚艺公司与被执行人辛庄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冀07执23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辛庄村村委会在涌泉庄乡政府财政所管理下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2324315元等。2016年11月30日,又作出(2016)冀07执2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涌泉庄乡政府协助提取被执行人辛庄村村委会在涌泉庄乡政府财政所管理下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2324315元,同日张家口银行蔚县支行冻结了涌泉庄乡政府张石高速公路蔚县支线征地拆迁补偿款专户存款2324315元,并于2016年12月16日将上述冻结款项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另查明,2012年4月30日,诚艺公司与辛庄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诚艺公司对辛庄村村委会财神庙、古树等18处建筑进行维修建设,工程总造价2817951元。2013年4月18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辛庄村村委会使用。2014年4月25日,诚艺公司第一项目部与辛庄村村委会又签订《补充协议》,辛庄村村委会以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为抵押,款项到账后,一次结清。2014年12月28日,辛庄村村委会委托张家口振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对工程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工程结算金额为2754916元。辛庄村村委会已付工程款314000元,欠2440916元。
根据蔚县人民法院和本院对辛庄村村委会负责人刘献恒谈话笔录及本院对涌泉庄乡政府财政所所长张武佃峰谈话笔录查明:高速公路大体征地80亩左右,每亩补7.07万元;其中55亩为集体土地,25亩为村民土地,村民土地补偿款80%归村民,20%归集体;村民土地的补偿款159万元已基本补偿给村民,剩余归集体的补偿款为400万元左右,在乡政府的专款账户上。
本院认为,本院划拨的2324315元是辛庄村集体土地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并非村民个人土地补偿款,虽然存放在涌泉庄乡政府专款账户上,但并非涌泉庄乡政府所有。涌泉庄乡政府如果认为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可以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蔚县涌泉庄乡人民政府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芙琳
审 判 员 黄世国
代理审判员 刘玉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