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757号之一
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四方德信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徐 珊
人民陪审员 郑仁孝
书 记 员 龚 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