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北京瀚泉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4329号之一
原告:北京瀚泉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三嘉信苑14号楼1层3单元10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65。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56号之三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D。
法定代表人:林昌权。
第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P。
原告北京瀚泉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瀚泉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瀚泉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瀚泉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瀚泉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雅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颖
戚玉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