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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有限公司、浙江共富善行保险经纪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1执144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计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3959654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xx。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建阳,系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璇,系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共富善行保险经纪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A1X873K,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xxx。
法定代表人:叶旭建。
被执行人: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6362850A,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
法定代表人:叶旭建。
本院依法对原告***计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共富善行保险经纪集团有限公司、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浙1121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浙江共富善行保险经纪集团有限公司、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计算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39183.73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计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共富善行保险经纪集团有限公司、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共富善行保险经纪集团有限公司、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浙江共富善行保险经纪集团有限公司、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企业性质及设立、投资经营、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均已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共富善行保险经纪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455.49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808.2元,上述两笔款项共计54263.69元,均由申请执行人受偿。因被执行人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商标,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尚未扣押,暂无法处置。截至2022年12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4263.69元,未执行到位6384920.04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享有的相应权利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交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穷尽了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相关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胜斌
审判员叶军广
审判员侯保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叶俊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