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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慈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15层1座1816。
法定代表人:刘晓辰。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6年3月30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
上诉人北京慈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89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慈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所有当事人的住所均不在昆明市官渡区,本案涉及的合同签署地及履行地在云南省丽江市,一审裁定按照案外人云南北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没有法律依据,认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官渡区没有依据,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依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北京慈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遵义融合实业有限公司、刘祖瑜作为南北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减少对南北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出资的行为损害了其权益,起诉要求赔偿。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认为云南北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应为侵权行为地,云南北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北京慈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异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褚玉春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