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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计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57575号 原告: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20层20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损失10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承租北京市朝阳区xx东园四区xx号楼-x至xx层xxx内x座20层办公房屋(以下简称20层办公房屋),被告承租该楼21层办公房屋(以下简称21层办公房屋)。2021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在装修其办公房屋时,因其施工不当造成21层消防栓爆裂,全部喷漏至楼下原告的20层办公房屋,整个漏水时间长达6小时,将原告的机房服务器、地毯、办公座椅、办公电脑等大面积损坏无法使用,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事故发生后,被告一直未处理对原告财产损失的相关事项。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消防栓跑水事故是负责装饰工程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施工中造成的,应由该装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其损失金额以及损失与本次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是20层办公房屋的承租人,被告是21层办公房屋的承租人。 2021年12月20日上午,21层办公房屋发生漏水,导致20层办公房屋遭受损失。原告与被告均表示当时是21层办公房屋的消防栓跑水。被告表示其将21层办公房屋的装修工程交由***公司施工,是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消防栓跑水,被告不是侵权人。原告表示被告是21层办公房屋的承租使用人,亦是委托他人装修的委托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原告提交多张照片,证明因被告承租的21层办公房屋漏水,造成原告承租的20层办公房屋地板、地毯、办公设备、办公服务器线路、办公桌椅、售卖的图书等损失严重,2021年12月20日、21日二天无法正常办公。原告提交银行客户回单及租金发票,证明其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租金为1298342.4元,故二天租金损失28852元。 原告提交物业费发票,证明其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物业费为62268.86元,故二天物业费损失1384元。 原告提交银行客户回单、电子付款凭证,证明其2021年12月代发员工工资4560285.14元、个税520904.08元、公积金656330元、社保869796.2元,故二天员工工资损失294212元、个税损失33607元、公积金损失42344元、社保损失56116元,合计426279元。 原告提交购买办公设备发票,证明其办公设备重置花费137582元。其中显示2022年1月1日购买音视频设备*小米电视1台花费1799元,购买移动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及配件1个花费8978元,2021年12月22日购买早教机器人470台花费10105元,2022年4月14日购买笔记本电脑10台花费47800元,2019年7月3日购买电脑桌59台花费59000元,2021年12月5日购买椅子30把花费9900元。提交地面墙体维修发票,显示2022年3月4日建筑服务工程款3232元。提交维修办公设备发票,显示2022年4月14日研发技术服务费17955元。提交2019年3月27日的办公家具发票,证明总经理办公室高档办公桌被泡水损失102170元。提交2021年12月17日的图书采购发票,证明图书全部损毁花费32576.8元。合计293515.8元。 就上述证据,被告均不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客户回单及发票的形式真实性。 被告提交房屋租赁合同、采购订单、消防水系统暂停使用申请单、支付凭证、电子保单,证明其承租21层办公房屋,产权单位负有保障责任,其将21层办公房屋的装修交由***公司,***公司已向原告的网络设备维保单位北京天和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垫付99291元,***认可其是责任主体,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亦应承担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可直接赔偿保险金。原告均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北京天和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其维保单位,原告并未收到相关款项。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承租的21层办公房屋向下漏水,导致原告承租的20层办公房屋遭受损失,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至于被告辩解的其他责任主体其可尝试另行解决。关于损失金额,首先、原告提交的发票等证据合计金额仅为75万余元,其却主张赔偿10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其次,原告关于损失的证据并不充分确切,有的物品难以体现确已损毁需要重置,有的物品应考虑折旧以确定损失价值等等,故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损失55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五十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已交纳),由被告***计算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原告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