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图瓦斯(上海)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金狮护栏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图瓦斯(上海)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建路198号第19幢。 法定代表人:ROBERTMICHAELSTANDA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1008号云谷园区1-2-A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7层701-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狮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湾仔***53-55号恒泽商业中心7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图瓦斯(上海)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瓦斯上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金狮护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狮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20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图瓦斯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被上诉人金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图瓦斯上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无法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并以此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起诉,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严重不足。1.上诉人为TROAXA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者官网相通相联且可相互访问。“www.troax.com.cn”为上诉人中文官网,从该官网首页“访问我们的全球网站”选项可进入TROAXAB官网“www.troax.com”。上述两网站均载有被上诉人侵权图片和视频。一审期间,上诉人对此进行了充分举证,以证明被上诉人未经同意使用的图片和视频来自上诉人的中文官网,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涉嫌虚假宣传。2.就本案上诉人主张侵权的图像和视频,著作权人TROAXAB公司已明确授权上诉人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享有专有使用权,且有权以上诉人名义维权及诉讼。3.被上诉人金狮公司行为已给上诉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上诉人***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应予维持。1.上诉人一审诉状中只主张了“www.troax.com”英文网站的图片和视频的版权,并未就中文网站主张权利,故上诉人就中文网站图片及视频的维权行为不属于上诉人一审诉请范围。2.上诉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TROAXAB公司对“www.troax.com”网站上的图片和视频享有著作权,也未举证证明TROAXAB公司系涉案网站域名注册人。该网站域名注册于1997年,早于上诉人公司注册时间,故上诉人必然也不会是该网站域名的注册人。3.上诉人提供的授权书未经公证认证,无法证明上诉人已获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被上诉人金狮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1.涉案网站经营主体并非上诉人,上诉人无权提起诉讼。2.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之后提交的授权确认书并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且上诉人还将自己名字写错。3.金狮公司在自己网站使用的图片、视频是行业通用宣传资料,该图片和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上诉人自称该些图片和视频著作权人为国外的TROAXAB公司,但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金狮公司的债务与***个人没有关系,***对公司债务不应承担责任。 图瓦斯上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狮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官网(www.kingcatsfence.com)使用图瓦斯上海公司产品图片及文稿(21张)、产品视频(2段)等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删除上述侵权产品图片及视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协助金狮公司删除上述侵权产品图片及视频;2.金狮公司在其官网(www.kingcatsfence.com)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道歉声明,并在《新民晚报》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以消除其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图瓦斯上海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3.金狮公司、***、***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向图瓦斯上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74,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图瓦斯上海公司主张金狮公司私自盗用图瓦斯上海公司官网(www.troax.com)中产品图片、文稿、视频等相关内容,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行为,但图瓦斯上海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并未举证证明www.troax.com网站的主体为图瓦斯上海公司。图瓦斯上海公司在庭审中自认该网站属于欧洲集团公司。庭审后,图瓦斯上海公司虽补充提交了《授权确认书》,但该确认书并未明确该确认书形成的时间及地点,亦未经过相应的公证及认证程序,授权的主体与图瓦斯上海公司的关系亦不明确,且该《授权确认书》中所谓的被授权方“图瓦斯安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图瓦斯上海公司的名称亦不相符,故该《授权确认书》无论从形式上抑或内容上一审法院均无法确认。故图瓦斯上海公司无法证明其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遂裁定驳回图瓦斯上海公司的起诉。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图瓦斯上海公司提供授权确认书、说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以证明一审裁定后,图瓦斯上海公司又让TROAXAB公司重新出具授权书及说明,授权图瓦斯上海公司就本案被诉行为提起诉讼。该授权书系在上海出具,故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授权书上的印章和授权代表签字亦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备案的签章和签字相符。 被上诉人***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予确认,认为两份授权书形成于一审裁定之后,但授权书上标注的日期为2022年1月1日,早于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显然与事实不符。授权书及说明上的签字亦无法辨识。 被上诉人金狮公司、***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表示由法院审核,对其余证据真实性均不予确认。 被上诉人***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瑞典政府的公司注册证查询网站截屏,以证明以“TROAX”为关键词检索后查到有三家公司(TroaxAB、TroaxGroupAB(publ)、TroaxNordicAB)处于存续期间。包括上诉人一审庭审自认的涉案网站权利人TroaxGroupAB(publ)及上诉人二审陈述的TROAXAB公司,该两公司系不同主体。因此上诉人并没有取得涉案网站实际运营主体的授权。 2.上诉人微信公众号文章,以证明上诉人微信公众号在其境外企业公司名称演变的介绍中陈述,2015年至今,其以“TROAX”为字号的境外企业同时有两家存续,包括TroaxGroupAB(publ)和TROAXAB公司。 3.涉案网站网页打印件,以证明在该网站选择国家瑞典之后,网页最下角会显示出该网站的运营主体是TroaxNordicAB。 上诉人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上诉人确认存在TroaxAB、TroaxGroupAB(publ)、TroaxNordicAB三家公司,其中上诉人及TroaxNordicAB公司系TroaxA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案网站权利人系TroaxAB,其余两家公司情况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金狮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证据的效力本院在裁判理由中再做相应评述。就被上诉人***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证据,鉴于上诉人确认TroaxAB、TroaxGroupAB(publ)、TroaxNordicAB三家公司主体客观存在,上诉人虽然否认被上诉人***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证据1、3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认,本院对上诉人意见不予采纳。对被上诉人***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该些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由本院根据本案裁判理由酌情决定是否需要评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上诉人是否将其官网作为一审权利网站主张;二、上诉人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其在一审中主张权利的网站为“www.troax.com”及“www.troax.com.cn”网站,本院经审查,上诉人一审诉状中主张权利的网站为“www.troax.com”,上诉人一审庭审中明确该网站属于其欧洲集团公司,并非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之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人官网“troax.com.cn”截屏及该网站工信部备案记录,但未向一审法院提出增加权利网站的主张。故本院关于上诉人认为其在一审中亦将其官网一并作为权利网站主张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主张“www.troax.com”权利人为TroaxAB公司,其已获该公司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各方当事人就涉案网站权利人及上诉人是否已获授权各执己见,本院认为,即便该网站权利人系TroaxAB公司,上诉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获该公司授权。理由如下:上诉人一审裁定之后补充提交的授权书仅有英文签名,且倒签签署日期,该签名既无法识别,也无相关文件证明该签名人有权代表TroaxAB公司出具授权书。上诉人主张该签名人即为设立上诉人公司时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相关文件的授权人。本院认为,即便两者系同一人,但授权设立公司与授权提起本案诉讼系不同事由,上诉人仍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就授权书授权事宜该授权代表已获授权。鉴于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获TroaxAB公司授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就TroaxAB公司是否系涉案网站权利人,本院无需再做论述。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图瓦斯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仕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