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5914号 原告: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省**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46号宇能数码广场A区1703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7层701-29。 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2号。 原告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