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527号之二
原告:上海雍良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2层C区233室。
投资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淼,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丹砂东路东侧东郡华府。
被告: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河滨路36号。
原告上海雍良贸易商行与被告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上海雍良贸易商行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进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雍良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6.90元,减半收取计1,523.45元,财产保全费1,206.70元,由上海雍良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王明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