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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6民初1902号
申请人:王随心,男,1982年11月29日生,住岷县。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74425576XW。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河滨路36号。
申请人王随心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随心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查封、冻结,保全金额为60000元。申请人王随心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60000元作为担保(保单号:132501919202200033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随心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以上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总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0元。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王随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