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保223号
申请人怀化明达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怀化明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1民初14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共计人民币463534元的冻结。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共计人民币463534元的冻结。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